查看原文
其他

讲课|李耀辉:刑事辩护实务漫谈(文字整理版)

李耀辉律师 法耀星空 2022-07-05


以下内容是经讯飞智能办公本离线录制转写后编辑而成(转写后共计20051字)
本文共6751字,阅读约需要15分钟......


地点:河北经贸大学第五教学楼第四阶梯教室

时间:2019年10月10日上午

主题:刑事辩护实务漫谈

主讲人:李耀辉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始上课吧,很高兴能够回到母校,感谢吕老师邀请,是他给我们这样一个很好的学习沟通机会,本次来给大家做这个刑事辩护实务方面的讲课,咱们是大三的是吧?去年这个时候,我也给你们学长学姐做关于非法证据排除方面的讲课。
        坦率地说,我做律师时间并不长,我是13年年底拿的律师执照。2012年从内蒙古的大学毕业,2010年从经贸大学毕业,在入学之前我只接触过法理学和民法学,法理学晦涩难懂,所以只对民法情有独钟,直到现在做了律师,才发现了法理学当中的奥秘和魅力,才更深刻理解了法的概念,公平、效率、自由等宏大的概念。
         进入经贸大学之后,开设了很多的学科,开始逐渐对刑法学感兴趣了,好多男同学应该也是如此,后来报考研究生,志愿就是西北政法大学的刑法专业。我2010年考的考研,但是非常遗憾英语差一分没有考上,但我很幸运调剂到了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内蒙古大学为我开辟了我的法学之路,我成功的以初试第一名,复试第二名的成绩而成为2010级内大法学院的研究生。



进入内大学习,我立志做一名对学术志向期望很高的研究生,选择了最牛的老师,周宝峰教授,法学院唯一的法学博导,他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和证据制度这一块的研究和教学。其实在我选择刑事诉讼专业的老师之前,对刑事诉讼不了解,就像当初对律师职业没有一点概念一样。刑事诉讼法它是一个程序法,是实体法的实施法,用于实现实体法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刑事辩护是刑事诉讼法的一个主要内容和制度,我们律师通过程序实现我们的权利,来为当事人服务。
 为什么毕业前就选择了做刑辩,这跟我在研究生的学习有很大关系,一是学习刑事诉讼专业,二是毕业论文的题目是刑事被告人获得律师有效帮助问题研究,三是关注社会热点案例,尤其是李庄案、北海案、贵阳小河案等,对做刑辩律师产生浓厚的兴趣。读研两年时间我基本上都是到图书馆学习,就在毕业答辩之后,毕业前夜我还在图书馆看书,但刚开始看书特别杂,幸好我遇到一个好老师,他提醒我说,你不能在混乱学习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而是应当回归到真正的研究生学习轨道,就现在而言,刑法学领域、法理学领域、婚姻法领域等一律放下,否则会一事无成。作为研究生是有专业方向的。这一点由于周济担任教育部长进行的改革将考研弄得很乱,使得很多研究生入学后确实专业方向观念很淡。当然这是不对的。任何一个研究生的培养,不论是硕士还是博士,必须按照专业方向进行培养,才能使培养出的人才具备应有的深度…….你确实读了不少书……你在这一年中丝毫没有一个确定的专业研究方向,所读的书非常散,这是不行的……
我读研那年,2011年,发生了很多司法大案,有一个著名的案子叫李庄案,大家知道吗?还有北海案、贵阳小河案都在那段时间发生了,我毕业论文也写了这些案例。当时作为法律学人,特别崇拜那些刑辩大师,比如说陈有西律师、斯伟江律师、周泽律师等等大律师,这些律师大家应该知道吧?大家知道李庄案吧,不知道他的辩护律师吗?我做律师后很快就能和陈有西大律师同台辩护,也算是梦想成真。
       我是在毕业之前,就选择律师事务所,就是我现在的律师事务所,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然后跟着师傅康君元律师,他是咱们河北省资深刑辩大律师。相比之下,刑辩真的很累,风险很大,收入也不高。但是我确实非常热爱,能够发现你的热爱,我觉得最重要的。所以说你们在学校里学没学多少东西,法条没记住多少,考试成绩如何,这些都不重要,能够找到自己的方向和兴趣,选择比努力其实更重要,选择是错误的,越努力越错误。


好了言归正传吧,我做的这个课件非常简单,有人听说我要回到母校讲课去了,跟我要课件,我的课件只有12个字,所以分享没有太大意义。我不喜欢照本宣科,听不下去。从我做第一个案子起,在法庭上从来没有拿着稿子去念的,基本都是脱稿,主要靠后天的一种训练。
我主要从会见、调查取证、阅卷、质证、辩护几个方面谈谈刑事辩护实务。
       先说会见,今天不具体谈会见的实务问题,我可能会插入一些真实案例讲讲刑事诉讼,这样的话可能更饱满。会见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诉讼权利。就一般来说,律师接一个刑事案子,他做第一项工作可能就是会见。因为我们大部分的案子都是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一个人被警察抓了,然后家属找到律师,说人被抓了,律师就要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当事人如果是取保候审在外面,也需要会见,但这里我说的会见主要是会见在押的嫌疑人、被告人,大家应该学习过刑事诉讼法,辩护那一章节,关于聘请律师的条文非常简单,在嫌疑人被讯问之日起,或者是羁押之日起,他是有权利委托律师的,在实践当中,这个警察也会告知,在这个笔录当中有体现,你有权利聘请律师,你听清楚了吗?
    一个嫌疑人进了看守所之后,孤立无援,各种不适应,从来没进去过的,一般需要一个月左右时间适应,各方面生活跟你外面的完全是不一样的。从你作息,饮食,为人处世,肯定是不一样的,里面什么样的人都有。我也办理过警察的案子,   警察办案把嫌疑人一个一个往里送,自己进去也很难受,警察也特别需要律师,别看侦查阶段的时候,警察非常抵触律师,不希望律师介入,但刑诉法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作为辩护人介入,监察法不允许律师介入,在侦查阶段我就可以拿着我的律师证、介绍信、委托书就可以去会见当事人了。放在以前我们的律师会见都是申请,经过许可才可会见,现在不需要经过他们的许可,只要人放到看守所就可以会见。就会见,我想从三个方面来说,第一个方面就是会见的三种情形,第一是刚才提到了,一般来说,我们百分之七八十的案子都是去看守所去会见,第二个就是会见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当事人,第三是会见临时寄押的当事人,这个临时寄押你在刑事诉讼法条文里面找不到,但确实实践当中非常常见。  这个这种情况就是,举个例子,比如这个嫌疑人石家庄人,他在新疆涉嫌一起犯罪,然后新疆警方将他网上追逃,没想到这个人在石家庄被警察给抓获,石家庄警方不会把他送到新疆,而是等待新疆警方过来把人押解回去。那人放在哪呢?人必须放到当地的看守所,等待新疆警方把他带走,在这个这段时间叫临时寄押。为什么要提这个问题?这种情况律师是无法会见的,反正直到现在我从来没成功会见过。
 
举例亲办的某警察受贿案、某警察徇私枉法案
 
再说说监视居住期间的会见,普通监视居住会见基本没有什么障碍,一般需要告知办案单位,律师会见了,比较特殊的是指定监视居住的会见,都需要经过办案单位的许可,能够在监视居住期间会见的少之又少。
 谈第二个方面就是如何会见,一个案子,少则会见几次,多的话会见几十次都有可能。 律师会见一般要“三证”,有律师证、介绍信和委托书,有时候看守所会提出额外的要求,比如在委托书上盖的公章,需要委托关系证明,证明委托人跟他是近亲属,你们只有是近亲属才可以委托律师。后来有个规定,说亲友也可以,亲友包括亲属也包括他的朋友也是有权利的,但有的看守所就不承认。只有近亲属,你还必须拿出你的亲属关系证明,提出这样一个要求。如果有的人没有近亲属,就比较麻烦,这种情况还挺多,现在我们搞刑辩全覆盖,所有的案子都要有律师的提供法律帮助,除了你花钱聘请的,此外国家给你出钱聘请律师给你提供帮助,这确实一个好的趋势,但辩护质量如何保障?令人担忧。
 
举例“李庄案”  ——律师的独立辩护问题
 
  李庄案中层有一个话题叫做独立辩护限度曾引起热议。在民事诉讼,作为律师,必须和你的当事人利益目标保持一致的。但是在刑事诉讼上,辩护律师有独立的辩护权,他应有自己的独立的判断,在尊重证据和事实基础上依法未被告人辩护,但是独立辩护原则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真理,也是有必要限度的。


举例亲办灵寿故意伤害致死、聚众斗殴案——正当防卫问题
  
今天早晨与吕老师一起吃早餐时,老师提到了公安厅有两个专家给咱们讲司法鉴定的,有吗?我认为很有必要,我作为律师,也对专业的鉴定方面的知识匮乏。
 
举例元氏县尹习江被杀案——指纹鉴定问题


会见,我觉得在整个诉讼阶段,最重要的三次会见是首次全面了解案情普法会见,审查起诉的核实证据会见,以及庭前辅导模拟会见。第一次会见是首次会见。首次会见就是我们刚接了一个案子,我们要过去跟当事人第一次见面,要做自我介绍,要把这个权利义务的告诉他,把诉讼程序告诉他,给他讲解法律,要全面了解案情,等等,在这个时候我们是无法阅卷的,阅卷要等到审查起诉之日起,对吧?在整个侦查阶段,我们看不到卷宗,但是我们通过会见,我们基本上能把握案情,刑诉法也规定说,我们有权利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有可能吗?侦查人员会把全部案情告诉你吗?难。有个案子,我第一时间就找到办案人员,他说告诉你罪名就很不错了,不会跟我沟通案情。一会儿我讲完课之后,我要去某派出所,有个案子,跟办案警官沟通,已经约好了,为什么这么痛快,因为他也是咱们经贸大学的。
        再说说会见难的问题,我总结,也不限于这些问题,比如首次会见需要告知办案单位;律师会见需要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协议等;律师会见室与办案单位讯问室比例不协调,律师会见室不够用;异地临时寄押不得会见;被追诉人已经委托两名律师,现需新委托律师介入会见,不允许会见;非两类案件限制会见;审判环节限制会见;未预约拒绝会见,等等。
对于我们律师来说,会见难题,也有监狱会见难的,比如伍雷律师到监狱会见吴小晖,确实很令人头疼,我明知道你就在看守所关着,我却无法见到你。指定监视居住会见难是,我连你在哪里都不知道,等我知道了,还是无法会见你。

举例亲办案例河南某涉黑案会见——如何有效应对限制会见问题
 
第二个调查取证。谈两个方面,第一个调查取证取证风险大,致使很多律师现在是不敢碰,尤其在侦查阶段调查取证。侦查机关紧锣密鼓、斗智斗勇调查取证,律师也去取证,很容易出问题,相当于在律师脑袋挂着一把达摩克里斯之剑。实践中确实很多律师不敢在这个阶段做这个调查取证,但调查取证也是有技巧的,有办法的。比如调查取证进行录音录像,有条件的话录像,两名律师以上进行取证,这样的话可能还保险一些。然后警察找过的证人一般人轻易碰,可以申请他出庭。
 在侦查阶段,对于调取言词证据,尤其是公安机关已经找过的证据,你不要轻易去碰它。实物证据啊书证啊,可以调取或者申请调取并提供,第二个找被害人取证的话,必须经过办案单位同意的,不要轻易或者私下接触被害人。一般来说,调查证人,最好的办法就是申请证人出庭。当然这个还是比较难,为什么,因为很多情况下法院不准许证人出庭,当然也有证人不愿意出庭,其实刑诉法修改之后,对证人出庭这一块应该是放宽了,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要鼓励证人出庭的,但效果并不理想。再说李庄那个案子。律师申请证人出庭,法院不准许证人出庭,审理李庄案的,那个审判长是西南政法大学毕业的,他的硕士论文写的是《证人出庭的必要性》(笑)。 法庭是调查事实真相的,最大程度地要调查案件真相,为什么要阻止真相发现呢?对吧?
 
举例亲办的某受贿案——申请证人出庭问题
 
  阅卷是律师的一项基本功。有一次在北京听讲座,陈瑞华老师知道吗?吕老师在北大做访问学者就是跟着陈瑞华老师,我的老师周宝峰也是陈华老师的博士生,我记得他是2004年毕业的。读了两年北大博士,一般要读四年的,我老师专业能力很强,专业理论强,两年就毕业了,一般博士毕业后将其毕业论文修改成书,周宝峰教授的书的《序》是陈瑞华老师做的,就提到了周老师专业能力很强,入学的时候,专业考试就很出色。 陈老师提到,他说那天刚剪了头发,花了一百多块钱,剪发前他问理发师,摸过几个头, 这个问题很有意思,如果理发师说就摸过几个,你敢让他剪吗,对吧?技术肯定差,如果理发师说摸过成千上万个,那水平一定很不错的。
我们律师一般在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阅卷了,阅卷方式有很多,现在大多数都实现了电子阅卷,不再是以前的查阅、摘抄、复制了,甚至取代了拍照。一般辩护律师对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记录,合议庭讨论案件的记录,也就是说法院附卷不能复制,再就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检察机关的内部资料,一般不让辩护律师查阅。
在阅卷之前,我们律师必须熟知相关的法律规定、政策,比如了解案件涉嫌的罪名刑法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等,还有必备的证据规定和规则,以及涉及的专业性知识。所以说我们不仅要谙熟刑事诉讼程序与法律,还要对案件涉及的专业性问题了如指掌,这样才可能更有效的阅卷。笔者目前在办的失火案,在案证据涉及两份火灾事故鉴定意见,是无罪辩护的关键,笔者专门买了两本专业书籍研习。再比如笔者曾办理的土地整治为背景的渎职犯罪案件,需要了解国家土地政策和土地整治项目的流程、管理制度、工程实施、项目验收等,甚至细小到田间路隐蔽工程的路宽、路材、路床、软路基等知识,不然阅卷时难以下手,难以拓宽思路。
   
举例亲办卓达非法集资案
举例亲办丰众非法集资案
举例亲办开设赌场案
举例刘汉刘维案



关于阅卷的具体方法,今天就不在占用时间详细说了,给大家推荐《刑事案件阅卷的基本方法2.0这个文章,我写的,这篇文章在点睛网点读阅读排行榜第三,已经很长时间了,起先是第一名,好多律师可能喜欢这样的文章,大家有兴趣的可以去看看那个文章。
说到质证,今天早上吃早餐时,还跟吕老师提到了质证,在法庭上,质证是律师的一项基础工作,同时质证也是一项技术活,但是很多检察官、法官甚至包括律师都不重视质证工作。质证建立在充分阅卷基础上,运用证据规则,我认为在法庭上,得证据规则者得天下。
刑事案件庭审质证的基本方法2.0
      证据法学学得好的话,你在做辩护的时候,就轻松容易,游刃有余,在法庭上的表现出色,尤其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之下,随着证据规则逐渐完善,庭审质证显得尤为重要。以前我们讲得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是怎么证明的?最终还是靠证据。所以大家一定要把证据法学学好。我在2015年的时候,对实习律师培训讲课时,提到了学习理论的重要性。课下有一个实习律师追问我说,做律师理论重要吗。我不太清楚其他学科,但我接触法律学科,做了刑事实务工作,我发现书本上东西太重要了,理论太重要了。 我觉得当时上学的时候还没学到位。读书时,主要是准备考研,准备司法考试,进行了系统的学习,读研时,写作论文读了一些理论文献,夯实了基础,但做了律师,发现理论学习仍不够。
 
举例读研写作论文的经历
为什么要撰写毕业论文
 
          导师对我说,任何一个研究生的培养,不论是硕士还是博士,必须按照专业方向进行培养,才能使培养出的人才具备应有的深度。不是说某一个专业方向的研究生毕业后一定从事那个专业方向的工作,而是通过有专业方向的培养工作使得该研究生养成科学的研究习惯和工作习惯,具有科学的思维方式和理论素质,这样的人才到了社会上才有持久的能力。老师批评我说,你在这一年中丝毫没有一个确定的专业研究方向,所读的书非常散,这是不行的。你既然选定刑事诉讼法学专业方向的导师,则必须在这短暂的研究生涯中一切以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为唯一的宗旨,不论研读什么文献,一切以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解掌握与学术创新为宗旨,这才是研究生的学习方式,否则作为研究生是不可能有研究深度的。我的提醒是,你不能在混乱学习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而是应当回归到真正的研究生学习轨道,就现在而言,刑法学领域、法理学领域、婚姻法领域等一律放下,否则会一事无成。
 
提到辩护,我认为它有两种分类。第一种是自然的辩护与法律意义上的辩护。第二种是,口头辩护与书面辩护。
撰写辩护词的基本方法
举例亲办盗窃、窝藏案——书面法律意见书的重要性


在我国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诉讼模式之下,在尚未达到庭审实质化的时候,在二审程序开庭审理还很例外的时候,律师的书面辩护意见要比口头辩论意见更为重要。诚如斯伟江律师在其《律师的文笔与口才》文章中提到:“今日专利法的教授请来了两位联邦上诉巡回法院的资深法官。两位法官对在座的年轻法律人提了几个建议,其中一个重要的建议是,学会写文章。首席法官说,80%-90%他们处理的案件,取决于律师写的书面材料,而大概只有10%左右才会取决于口头辩论。我想可能在中国也是一样的。
         由于很多客户只能看到庭审律师的论辩,比较难以欣赏律师的文字功夫,故口才好的人在初步印象分上会占便宜。但是,如果法官公正的话,笔头好的律师更多能在法庭上赢得官司,因此,最终是扯平的。”
 
举例亲办村委会侵害村民集体权益纠纷案
 
举例自己到律所求职面试经历
 
举例自己到香港高等法院旁听经历
    
推荐电影《十二怒汉》
 
我们法律学人,在学校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基本功,更为重要的是掌握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如何才能掌握呢,仅是学习课本知识,记忆法条还是远远不够的,而是应当关注社会,博览群书,更多的关注社会热点案例,多写作。
刚开始写作,可以从模仿开始,这是提高写作能力的有效方法。但能让大家动笔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以我为例,我有幸找到自己的学术偶像,看了他的文章,自己也有写的冲动,不断尝试着动笔,模仿,渐渐地培养了兴趣。
 
推荐法耀星空公众号
 
今天的课程就到这里吧,谢谢大家。





往期回顾


李耀辉律师十大有效辩护案件

李耀辉专辑|辩护词精选十例

李耀辉专辑|刑事实务文章精选

李耀辉专辑|微言集精选

李耀辉专辑|随笔精选

刑事辩护的基本方法专辑

证人证言真实性审查、质证的基本方法

刑诉法现状反思之未决羁押

刑事律师办案思考合集

刑诉法现状反思之刑事辩护制度

刑诉法现状反思之证据规则










法耀星空


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